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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试题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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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试题

题: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特色及其与我国陪审员制度区别

答: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特色及其与我国陪审员制度各有特点。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起诉陪审团,它通常由案发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正式立案之前传唤原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的案件是否立案起诉。另一种是审判陪审团,通常由案发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作出裁决。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二者赖以生存的文化传统和诉讼结构不同。美国公权力的行使以保障个利为前提,而在我国,由于诉讼文化等的影响,人民陪审员一直不受重视。

二、身份地位和审理权限不同。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而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成员与法官的地位是不同的,不参加合议庭,不与法官共同判决。

三、职能分工不同。在我国,陪审员同法官一样,机油权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也有权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定,而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四、规模不同。我国人民陪审员在规模上较小而且人员不确定。而美国的陪审团组成人员的人数是固定的。

五、适用范围不同。在我国,只有两类案件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一类是一审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的一审案件,还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来要求陪审员参加的。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费用昂贵,只有那些严重、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标的巨大的民事侵权案件才适用陪审团。

第二题:证据的客观性

答: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客观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一定是现实中已经发生了的事实,或者将来一定会发生的事实,具有必然性,而不是或然性。此特性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它表明证据事实处在客观自然的领域,而非处在主观精神的领域。

其次,证据的客观性指的是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指证据内容的载体必须是客观的。证据内容或证据事实的载体只能是客观存在之物,而不可以是单纯的主观的精神。但这种客观存在之物,也混同或渗透主观的精神之物。前者是指物证,后者是指人证

再次,证据的客观性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人们认识案件事实的方法并非证据一种,除证据外,还存在过诸如神明裁判的方法、决斗裁判的方法等等其它的方法。这些方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往往不够准确、全面,因而具有主观主义、武断主义、片面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特点。不管是何种方法,只要是证据以外的方法,都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而不是以事实求证事实的内在方法。而证据则是这样一种内在的方法。

第四题:举证责任的不可转移性

答: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确定的,是一定的、确定不变的。若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将导致司法混乱,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举证责任将具有不确定性。假如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两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将会变得模糊,不容易把握。二是在举证责任不断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轮流转移的情况下,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将难以依照举证责任法则进行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因其固有的诉讼地位,往往受法官的指令,先负担举证的责任,在其无法举证时,即作出其败诉的裁决,虽然这种判案方法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但也实是出于无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更加剧了这种无奈和混乱。假如认识到了举证责任的确定性和不可转移性,自然就会避免盲目性,合理地利用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裁决案件。另外,举证责任转移有悖于举证责任的基本功能。举证责任虽然分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含义,但二者密不可分,共同发挥着举证责任的功能作用,当事人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获得胜诉与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导致败诉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割裂来看。从结果意义而言,《民事诉讼法》设定举证责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诉讼中发生某种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能够依照举证责任分配法则了断案件。从行为意义而言,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可能性的存在,是当事人必须履行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原因。正是事实的真伪在诉讼中尚未确定,而这将会给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才使得提供证据证明成为必要。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不可能出现本来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的情形,举证责任是不可转移的。

第六题: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区别

答: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定推定事实存在。至于该事实是否合乎逻辑地出自基础事实,在所不问。而事实上的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他是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推理而得出的结论。就是说当事实X在诉讼中已经确立时,则事实Y的存在可以用一般的逻辑法则推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事实推定来自于司法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的逻辑推理;第二,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同。法律规定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司法者必须适用;而事实推定,司法者可以根据实践经验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第三,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使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之中;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而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

题:

答:举证分割理论是将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一分为二,即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责任。而且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举证倒置的案件中,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诉讼的公平。

《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如果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看待的话,由原告对如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医疗行为;(2)接受治疗的原告受到损害;(3)原告受到损害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具有过错。

在举证倒置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要承担其中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即(1)和(2)。而被告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1)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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