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后民政局有档案记录。法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所以当判决离婚时,民政局会依法建立档案,便于之后公民查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