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土地的法律如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
4、《中华人民共和事设施保》2014年6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