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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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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通过正当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并将其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侵占罪的主要内涵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

法律分析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也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而在确定侵占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侵占”一词进行分析,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罪名中的关键词,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语

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并将其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同时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侵害他人财物所有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侵占一词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对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也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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