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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履行债务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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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留置权、代位权等概念。留置权不一定需要通过行使,债权人可以自行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益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行使代位权、将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进行转让、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等。在买卖抵押的房子时,需要提前还清贷款并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

法律分析

债务人具有提前偿还债务的权利,但需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则有拒绝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的权益,不过,若提前偿还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留置权必须通过行使么

留置权的行使不一定要通过。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益包括哪些

债权益包括:

1、债务履行期届满,实现债权;

2、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4、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行使撤销权;

5、债权人可将部分或全部合同权利进行转让;

6、债权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前述的转让合同权利有例外,即根据合同性质、约定等不得转让的。

三、如何买卖抵押的房子

买卖抵押的房子需要提前还清贷款,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未经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遭受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结语

债务人有提前偿还债务的权利,但需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则有拒绝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的权益,不过,若提前偿还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留置权必须通过行使,但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益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实现债权;债权人可拒绝债务人的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买卖抵押的房子需要提前还清贷款,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未经抵押人未经房屋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房屋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享有追索权,房屋受让人遭受的损失由房屋抵押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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