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一方是老赖是否会影响孩子,具体看孩子有多大,有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如果是的话,还是有一影响的。因为离婚并不会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身份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如果一方是老赖会被高消费,从而导致孩子不能读贵族学校之类的。如果孩子已经成年的话,则没有很大的影响。
一、在法律上后妈有义务抚养孩子吗?
1、如果孩子与后妈形成继子女关系,则具有抚养义务。
2、如果具有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以向起诉。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在亲属法中,这种关系属于姻亲关系。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
二、父亲虐待子女,能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吗
虐待孩子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抚养方再婚。一般孩子单独跟父亲或母亲生活,两人相依为命,出不了什么问题,但是父母一旦有了恋爱对象或者再婚,就有可能受另一方的影响,孩子被虐待的概率大大上升。但这种说法是存在问题的,并没有证据证明再婚和虐待孩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会支持以扶养人再婚为由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一旦再婚就变更抚养权,这相当于是变相地了离婚夫妇再婚的权利,不合法又不合理。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就是说父母之间可以私下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然后请求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三、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该怎么起诉
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写好起诉状后向对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提起诉讼。
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探望权的特点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