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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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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及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房屋需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如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出租,并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需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具体办法由制定。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一般为,土地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同时征收土地的,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规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制定。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相关法规办理。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房屋的决定应由市、县级作出,以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具体办法由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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