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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有次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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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申诉具有以下: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一、刑事案件怎么申诉

1、申诉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其他相关材料。

3、审查:申诉由终审人民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申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各级人民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也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查,处理。

第六条:人民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上级人民对属于下级人民处理的刑事申诉,应及时转交给下级人民,并通知申诉人直接同该院联系。

原审人民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立卷时可以将申诉材料及处理情况并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审的上级人民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审查、处理的重点刑事申诉,应立申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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