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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有纠纷找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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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耕地有纠纷可以先找村民委员会进行说明情况和调解纠纷、解决问题。如果调解不成功,可以申请乡镇处理。也可以向当地人民起诉进行解决纠纷问题。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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