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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携带毒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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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带毒品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但一般是由机关侦查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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