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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处分权合法股权质押合同(6篇)

来源:枫云教育

有处分权合法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出质注销协议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20__年10月字合同的履行,甲方将――――有限公司的股权作质押,双方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将――――股权进行股权出质注销,其协议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订立后15日内就股权出质注销协议事宜到工商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乙方不得以其它理由延期或拒绝办理。

  第二条本股权出质注销协议项下的相关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协议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协议,使其与该协议规定相一致。

  第三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协议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责任,以及不影响或侵犯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权益。

  第四条若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本协议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个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上文中股权出质注销协议即为解除股权质押协议范文,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一样的,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

有处分权合法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转让方) 贷款企业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担保公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租赁方) 某贸易公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妥善解决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转让协议:

  1、本协议作为甲方对乙方债权关系的一种还款保证,自甲方对乙方存在债权关系开始,直至甲、乙双方债务债权关系解除而失效。

  2、三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基于甲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房屋租赁收益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由乙方享有。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应由甲方收取或代收的费用。

  3、甲丙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甲方将其位于 (房权证字第 )的房屋租赁收益权转让予乙方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外,合同项下的其它条款不变,对丙方仍具有约束力。

  4、甲方、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严重危害到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本协议所有条款及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甲乙丙三方所有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都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甲乙丙三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及有权知情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其内容。

  6、甲方特别承诺

  6.1 甲方承诺: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6.2 甲方承诺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6.3 甲方应就本次债务转移取得其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

  6.4 甲方承诺本协议的签署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双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有处分权合法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质押权人): 地址: 乙方(质押人): 地址: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 公司中的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 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

  2.乙方 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

  3.标的公司 是依法经批准在工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

  第四条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 %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及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该等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如因本协议下的或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或对本协议的解释而产生争议,双方同意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2.如在一方就该争议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的三十天内双方仍不能满意地解决争议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裁判。

  第 本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的修改仅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的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 生效和文本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完成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处分权合法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有处分权合法股权质押合同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_______________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处分权合法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

  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及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股权质押反担保。

  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1甲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

  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

  1.4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或甲方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1.6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第二条质押财产

  2.1甲方将其在公司享有的%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

  2.2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2.3“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三条质押反担保范围

  3.1乙方代甲方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

  3.2借款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

  第四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4.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____________元)。

  该最高债权总额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内乙方为借款人在任一出借人借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因借款人可能不能及时清偿给出借人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乙方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4.2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保、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乙方为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以乙方和借款人达成的相关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5.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______年,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笔借款具体起止日以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注的日期为准,乙方债权为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因借款人可能不能清偿给出借人而导致乙方向出借人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对借款人的债权金额。

  5.2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出质登记通知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六条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

  6.1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

  当甲方按期还款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

  6.2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借款人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七条质押权的实现

  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委托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确定。

  7.2乙方在行使质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借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

  8.3借款担保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

  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

  9.2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依然有效。

  9.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0.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质人签字生效)。

  10.2借款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甲方承诺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以债务承担的形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3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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