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顾问服务协议
10.1 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协商不成,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无其他特别约定,败诉方应当承担因主张本合同约定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10.2 甲方在与乙方签署合同及附件之前,已经要求乙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不理解之处经乙方询问后已得到甲方完全充分的说明,乙方承诺已经完全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10.3 本合同正文为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内容,除非经双方确认,否则均不产生约束力。
10.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投融资顾问服务协议
7.1 乙方促成有融资意向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该出资方借款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 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期融资到位金额的 %作为乙方融资顾问报酬,以后每促成一笔支付均以此类推;如果出资方在与甲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后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向甲方转款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按照该笔融资数额的 %先行扣除融资顾问报酬,乙方的报酬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
7.2 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顾问活动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为人民币 元。
7.3 除本条规定的顾问报酬和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7.4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5 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时应出具相应的。
投融资顾问服务协议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8.1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8.2 甲方未付清顾问费;
8.3 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8.4 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投融资顾问服务协议
10.1 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10.2 在本合同签署后 年内,甲方不得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物色并向甲方推荐的投资人(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投融资协议。
10.3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乙方有权要求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报酬,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报酬的 %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