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分割,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事由,但不影响分割。司法实践中,根据双方婚姻期间住房公积金总额和离婚时给付情况,一方按折价款给付另一方。(79字)
法律分析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离婚并不是法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由,但并非暂时无法提取就不能分割。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结合双方离婚时互相给付的实际情况,再由一方按照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折价款给付另一方。
拓展延伸
离婚后如何合理分配住房公积金?
离婚后,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合理分配方式可以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首先,可以根据离婚双方在婚姻期间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对住房公积金有较大的贡献,可以给予相应的补偿或优先权。其次,可以考虑离婚双方的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如果一方经济困难或有更紧迫的住房需求,可以适度倾斜分配。最后,可以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确保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总的来说,离婚后合理分配住房公积金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达到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结语
离婚后,合理分配住房公积金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据司法实践,可先计算总额,再按实际情况折价给付。同时,可参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公正合法。合理分配住房公积金旨在实现公平与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